为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号)精神,现将《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措施(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号)精神,现将《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措施(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2月19日
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打击社会保险领域违法失信行为,根据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是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和医疗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其严重失信、失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
(三)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
(四)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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