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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18年8月9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18年8月9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郑剑戈

2018年8月15日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就读的全日制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

(三)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本市居住证持有人;

(四)已在本市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共同生活的学龄前子女。

按照本办法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统称参保人。

第四条 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辖区内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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