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茂名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在茂名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规定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分支机构依据本办法及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履行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职责。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规定】
【条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四)职工租房;
(五)纳入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六)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严重困难;
(七)经济困难职工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国内(不含港澳台)全日制普通大学;
(八)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九)离、退休或退职;
(十)出境定居;
(十一)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十二)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十三)职工下岗失业;
(十四)调离本市;
(十五)异地转出;
(十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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