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经与管理中心签订《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业务网上办理协议》后,可利用管理中心网上办公平台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封存、启封等业务。
第五条 合资、独资企业中的外籍及港、澳、台职工不缴存住房公积金。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且在邯郸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外籍人员,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第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八条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转移;职工未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单位应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第九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 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十条 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单位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 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预留印鉴应同时变更。
第十一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持有关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管理中心应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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