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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4页

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经与管理中心签订《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业务网上办理协议》后,可利用管理中心网上办公平台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封存、启封等业务。

新录用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按照本章第十二条规定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按照本章第十二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间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存,不得截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不缴存。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到管理中心补缴住房公积金,并办理补缴手续 。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宽职工住房公积金查询渠道,实现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与邯郸市社会保障管理系统的联网和数据共享。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当年的七月一日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结息日为每年六月三十日。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或者改制等有关事项。单位撤销、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未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清算时应当列入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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