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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3页

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经与管理中心签订《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业务网上办理协议》后,可利用管理中心网上办公平台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封存、启封等业务。

第十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有关部门及本市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标准参考上年度养老保险金缴存基数(社平工资的60%)确定。

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三倍。职工超过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工会)讨论通过,报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低于职工工资的5%, 最高可以分别达到职工工资的12%。

城镇个体工商户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第十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在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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