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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13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服务协议约定对定点零售药店药师在岗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对发现有违法、违规经营假劣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及其他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行为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解除定点服务协议;对不依照处方调剂、以物代药、允许参保人用社保卡医保账户余额提现金、以其他物品充代,或未经批准擅自安装或转离本店使用社保卡POS机等违反规定行为的定点零售药店,视情节轻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直至解除定点服务协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7〕6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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