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含毕业两年以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其中,对于创业带动就业达到10人(含10人)的创业企业,给予5000元的奖励;带动10人以上就业的,每增加10人给予5000元奖励,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给予社保补贴。对于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且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和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但最长不超过5年。
(四)给予一次性创业扶贫奖励补贴。对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农民创业主体,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1000元创业扶贫奖励补贴。
第(二)款至第(四)款政策兑现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五)发挥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稳定就业功能。持续开展“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2017年度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进行补贴,补贴额度为用人单位本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通过开展“技能提升”补贴活动促进企业人员主动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对于取得三级、四级、五级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或取得高级、中级、初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技能人员,且符合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分别给予2000元、1500元、1000元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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