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十)降低创业担保贷款条件。对于100人以内的小微企业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条件人员在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5%以内,以及超过100人的小微企业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条件人员在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以内的,按照实际招用人数每人10万元的标准给予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简化创业担保贷款办事程序。各级人社部门、担保中心及经办银行要采用“一站式”办公服务模式,建立完善统一的信息核查系统,实现人社、金融、担保、市场监管、工信、公安、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信息共享,简化二次(三次)贷款手续和办理程序。
第(六)款至第(十一)款(牵头部门: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人社局、市农委、市工信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各区县市政府)
(十二)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于离校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创业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牵头部门:市人社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三)积极培育创业载体。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鼓励在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领域开展创业活动,增加就业岗位。合理规划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众创空间、双创支撑平台等创业创新平台布局,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本和市场等创业创新资源,发挥资源聚集和辐射引领作用,提高孵化成功率。完善评估机制,对于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牵头部门:市工信委;配合部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农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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