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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第5页

《温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失能人员由医疗机构、护理机构、养老机构等具备从事长期护理服务能力的机构派护理员、护士提供居家上门护理的,按照失能等级对应护理费用的80%支付。

(二)失能人员入住医疗机构护理床位或护理病区、护理机构以及养老机构接受护理服务的,按照失能等级对应护理费用的80%支付。

(三)失能人员由家庭成员或指定人员提供护理服务的,按照失能等级对应护理费用的40%支付,其中生活护理服务项目费用不超出护理服务包费用的50%。

第十六条  经失能等级评定符合长护险支付条件的失能人员,从评定结论下达的次月起享受长护险待遇。

第十七条  失能人员失能情况发生变化,经申请评定为新的失能等级的,从评定结论下达的次月起按照新的失能等级享受长护险待遇。

失能人员护理方式发生变更的,从变更的次月起按变更后的护理方式支付待遇。

失能人员经治疗和复评后不符合重度失能评定标准或失能人员死亡的,终止享受长护险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中断缴纳长护险费用在3个月以内的,按规定补缴后视为连续参保,可享受中断期间的长护险待遇;超过3个月未按规定缴纳长护险费用的视为新参保,应连续缴满6个月后从次月开始享受长护险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参保并产生缴费台账后未按规定缴费的,视为欠缴长护险费,欠缴期间发生的费用长护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重新开始缴纳并补足欠缴期间长护险费后,可继续享受欠缴期间的长护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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