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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第8页

《温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协议护理机构应当为本单位长护险护理人员办理相关责任保险。

第二十九条  协议护理服务机构在提供护理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长护险基金损失的,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整改并追回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其开展长护险相关业务,直至终止相关服务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保人员或其他人员在接受或提供护理服务过程中,存在骗取长护险待遇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基金损失的,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追回相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长护险承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长护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责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长护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长护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拒不按时支付长护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长护险待遇记录等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条  鼓励本市护理服务市场发展,加强护理人员队伍建设,按规定落实护理人员职业培训、资格鉴定、技能评定和相关补贴政策,将护理岗位列入紧缺岗位,推进护理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和等级管理,有效提高护理服务人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水平。

鼓励社区和社会志愿者提供护理服务,探索建立志愿者长期护理服务激励机制。

第三十一条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提供定制的长护险产品和护理服务,发展与长护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

第三十二条  鼓励民营企业在本市投资医养护产业,开办轻资产护理服务机构,为参保人提供护理服务,打造护理服务示范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市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长期护理服务供给、基金收支等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长护险政策,向社会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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