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18〕47号)文件精神,现将《盐城市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是指由县(市、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特困职工家庭的:是指由县(市、区)级以上工会组织认定的具有特困职工资格家庭的。应提供工会组织核发的《特困职工证》;
3.残疾的:是指由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具有残疾人资格的。应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的:“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家庭中,所有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应提供法定劳动年龄内该家庭成员《就业创业证》及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相关材料,并填写《零就业家庭情况登记表》。“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的”是指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农业低收入家庭中,2人及以上的有转移就业愿望,均未从事二、三产业,也未从事高效农业的家庭成员。应提供扶贫部门核发的《扶贫对象帮扶手册》,没有《扶贫对象帮扶手册》的,应提供扶贫部门(经授权的镇、街道)出具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相关材料;
5.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女35周岁以上和男4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是指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户口。应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国家征用的材料;
6.夫妻均下岗失业或单亲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应提供《结婚证》。“单亲家庭下岗失业人员”是指离异或丧偶者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赡养老人,没有稳定的就业岗位或经济来源的。离异者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丧偶者应提供配偶死亡的、火化的或户籍注销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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