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18〕47号)文件精神,现将《盐城市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7.优抚家庭人员:“优抚对象”是指持有《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本人等。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包括优抚对象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优抚家庭人员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江苏省优扶对象抚恤补助证》;
8.军队退役人员:是指应征入伍服役的军士、兵,经部队批准退伍,并持有《退役士兵(士官)证》或《军官证》的退役人员。应提供《退役士兵(士官)证》或《军官证》。
当户籍和社会保险隶属关系不一致时,到社会保险关系隶属地人社部门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
(二)社区(村)初审
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受理、核实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公示三天;如无有效投诉,在《盐城市市直就业困难人员情况登记表》上签署意见,每季度第一个月5号前将上季度申请人员材料统一报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三)街道(镇)复核
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上报的材料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盐城市市直就业困难人员情况登记表》上签署意见,每季度第一个月15号前将上季度申请人员材料统一报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认定。
(四)市直认定
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每季度第一个月25号前审核申报材料,在《盐城市市直就业困难人员情况登记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就业创业证》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专用章”,记载就业困难类别;《盐城市市直就业困难人员情况登记表》市、街道(镇)、社区(村)各保留一份,《就业创业证》等由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退还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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