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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4页

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18〕47号)文件精神,现将《盐城市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注销

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注销认定,并不再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统计:

(一)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三)服刑的;

(四)死亡注销的;

(五)社会保险隶属关系或户籍迁出本市的;

(六)单位录用的;

(七)夫妻双方均失业、城镇家庭零就业或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的家庭成员中有一人已实现比较稳定就业的;

(八)自愿终止的;

(九)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认定条件的。

四、加强动态管理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条件、程序和要求办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如申报人员弄虚作假的,撤销对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如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一经核实,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二)就业困难人员每季度应主动与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联系,申报本人就业、失业情况,接受就业服务。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与工商、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及时沟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依托街道(镇)、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定期上门走访,调查了解困难人员就业及享受政策等情况,并及时告知,落实就业困难人员政策,做到动态管理服务。

(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被注销的,应及时在有关台账和数据库中记录;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通过电话、公示等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将《就业创业证》交所在社区(村)人力资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注销手续。

(五)本申报认定管理办法中所称比较稳定就业的标准是: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自谋职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灵活就业,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并稳定在3个月以上的。

五、本文件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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