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锡政办发〔2018〕154号)的要求,现将《无锡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十六条 商保机构对评估数据进行复核,核实无误后,由评估机构作出失能等级评估结论。
第十七条 失能等级评估结论,应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符合长护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自评估结论作出5个工作日内在经办机构服务网站、商保机构服务点及定点护理机构或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估机构盖章确认、作出失能等级评估结论书,并由受理的商保公司及时送达申请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按规定申请复评:
(一)经公示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在公示期内向经办机构和商保机构实名举报。商保机构进行审核,符合复评要求的,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评;
(二)参保人员或监护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自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原渠道申请评估的商保机构提出复评申请,并按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到商保机构进行审核;
(三)经经办机构、商保机构抽查、监督发现参保人员不符合评估结论的,可要求组织复评。
参保人员若不按要求配合做好复评工作,则暂缓或取消享受待遇。
第二十条 复评工作由商保机构另行组织具备临床医学、护理、康复、精神、心理、健康管理等资质的相关专家进行。复评结论为最终结论,不再进行公示。
复评与初评结果一致的,复评费用原则上由商保机构承担(其中参保人员提出的复评费用由本人承担);复评与初评结果不一致的,复评费用由评估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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