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单位可以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我市现行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通金管〔2018〕17号
各管理部、办事处、受托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促进港澳台同胞更好地融入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金管〔2018〕3号)要求,经与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港澳事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共同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单位可以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我市现行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港澳台同胞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与我市缴存职工政策一致。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与我市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在本地购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权利。
四、港澳台同胞离开我市到内地(大陆)其他城市重新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异地转移手续。
五、港澳台同胞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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