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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第2页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特定病种门诊救助不设封顶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特定病种门诊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3、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住院救助不设救助封顶线,但在申请二次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申请住院救助、门诊救助、二次医疗救助的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申请住院救助、门诊救助、二次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不超过8万元。

二、开展二次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

按照《关于印发<梅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民字〔2017〕3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各县(市、区)医疗救助政策,经实施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较重的特殊困难对象。

(二)救助标准

二次医疗救助以在申请救助当年度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社会指定医疗捐赠支付,以及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总费用(含政策外的个人自费部分)作为救助基数,在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内采用分类分段梯度模式,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的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个人负担的医疗总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社会指定医疗捐赠支付,以及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后,剩下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含政策外个人自费部分),不设救助起付线,按80%的比例给予二次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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