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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第3页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特定病种门诊救助不设封顶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特定病种门诊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总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社会指定医疗捐赠支付,以及门诊和医疗救助后,根据剩下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即政策内个人自付部分、起付线和政策外个人自费部分)按比例救助:(1)低于3000元的不予救助;(2)3000元(含3000元)至1万元的部分,按50%给予救助;(3)1万元(含1万元)至3万元以下的部分,按60%给予救助;(3)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总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社会指定医疗捐赠支付,以及门诊和医疗救助后,根据剩下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即政策内个人自付部分、起付线和政策外个人自费部分)按比例救助:(1)低于1万元的不予救助;(2)1万元(含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按50%给予救助;(3)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6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三)救助程序

二次医疗救助形式分为直接救助程序和依申请救助程序:

1.直接救助程序:二次医疗救助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审核办理。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已申请并按照《实施细则》程序给予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的对象,县(市、区)民政局可根据其当年申请医疗救助的情况,核准剩下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含政策外个人自费部分),对符合二次医疗救助条件的,无需另行申请,将按照二次医疗救助标准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的金额,由县(市、区)民政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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