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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第4页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特定病种门诊救助不设封顶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特定病种门诊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2.依申请救助程序:对未直接二次医疗救助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依下列程序申请二次医疗救助。

申请: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个人代为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梅州市困难群众二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3)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二次医疗救助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退回,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和相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二次医疗救助的金额,并将批准意见通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批准救助名单,通过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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