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印发《金华市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港澳台同胞符合下列情形可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缴存人家庭(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在公积金缴存地城区无私有房产且租赁住房的。
(四)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
申请额度及申请材料根据《金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
港澳台同胞在本市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购(建)房地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贷款时已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当前正常缴存。
(二)领取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三个月内或购买商品住房且所购房屋已结顶,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建造、翻建住房,领取规划部门建房批文一年内。
(三)所购建住房为家庭现有首套住房或第二套住房。
(四)申请贷款时,申请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贷款材料等按《金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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