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保障待遇的参保患者购取特药采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特药零售药店“双通道”管理。患者既可选择在定点医疗机构购取特药,也可凭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处方、门诊病历和《三门峡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登记备案表》,同时持社会保障卡到特药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二)核实评估。市医保中心对申请单位所申报的材料进行核实评估,核实信息后由申请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凡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三)公示公告。经评估拟定为特药定点零售药店的,市医保中心将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协商签约。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医保中心批准为特药定点零售药店,与属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特药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原则上每次协议签订期限为1年。
(五)公布备案。市医保中心定期将全市签约特药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予以公布。县(市、区)特药定点零售药店基本信息或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发生变化的,由县(市、区)经办机构及时报市医保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五、监督管理
(一)实行“双通道”管理。享受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保障待遇的参保患者购取特药采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特药零售药店“双通道”管理。患者既可选择在定点医疗机构购取特药,也可凭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处方、门诊病历和《三门峡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登记备案表》,同时持社会保障卡到特药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二)实施定点协议管理。经办机构将特药定点零售服务纳入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范围,作为日常监管、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服务协议应明确双方职责、权利和义务,具体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费用结算、违约处理等内容,协议文本由市医保中心另行统一制定。
(三)实施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享受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保障待遇的参保患者在特药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特药产生的医疗费用,享受直接结算服务,参保患者个人只需交纳现金支付部分,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经办机构与特药定点零售药店按期结算。
市医保中心联 系 人:杨涛
联系电话:0398-2773380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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