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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关于做好2019年市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第2页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3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19年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高校(技校)、中小学生的参检名单,在体检结束后15天内,由学校填写《高校(技校)、中小学生健康体检汇总表》(见附件4),经体检定点医疗机构确认盖章后,高校(技校)报送市社保局,中小学生按学校属地管理原则,报送隶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由区医保经办机构按体检标准统一拨付各体检定点医疗机构。

六、实施办法

(一)成年居民、儿童和未成年人通过电话、体检定点医院现场、宁波人社APP及街道(社区)自助机方式进行体检预约,成功后可在约定的时间内,由本人持社会保障卡到约定的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刷卡体检。

(二)高校(技校)学生和中小学学生健康体检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原则上各学校就近选择体检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三)异地居住的参保城乡居民健康体检由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通知,可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凭有效体检发票在2020年1月底前,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报销金额按受检人员类别对应的体检标准进行报销,超过标准部分费用自理;也可在体检时间段内到我市体检医疗机构参加体检。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健康体检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各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健康体检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周密可行的实施方案,并会同卫健部门对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进行督查;各级卫健部门要保障各学校就近选择体检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加强对体检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解决医技人力配备、体检设备配置,积极做好健康体检业务指导和质控工作,协调解决体检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落实体检资金安排,确保体检工作顺利推进;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督导,平稳有序组织在校参保学生参加健康体检;各体检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重视体检工作,以体检质量为前提,为体检对象提供多维度、人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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