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16〕75号)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新增的定点医药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签订前,应符合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结算服务和医保监管的要求。
各新增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16〕75号)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新增的定点医药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签订前,应符合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结算服务和医保监管的要求。现将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签订前的四个步骤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医保政策业务培训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称市社保局)已将医保政策的相关学习资料放到宁波市人力社保局网站上,供医药机构自行下载、自主学习,具体下载地址:宁波人社局-资料下载-社会保险下载-医疗保险-医药机构政策培训材料(需用解压文件)。
市社保局及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将分别对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和新增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人员(机构分管医保负责人、医保工作经办人员)进行医保政策业务培训和测试。
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培训时间为2019年3月12日下午1:30;培训地点为宁波市社保局13楼会议室(解放南路257号),请55家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准时参加培训。(门诊部以上的医疗机构需派2人参加,诊所派1人参加)。3月19日进行医保政策业务测试,具体事项在培训会上告知,无故缺席测试的视作自动放弃医疗机构定点资格。参加测试的人员必须是医疗机构申报材料里的工作人员。
零售药店医保政策业务培训以及测试的时间、地点由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另行通知。
二、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医药机构应建立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财务制度,具体要求参照《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16〕75号)、《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10〕245号)、《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10〕244号)、《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10〕240号)、《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甬人社发〔2018〕65号)、《关于落实医保就医备案便民举措的通知》、《关于宁波市医保定点诊所类医疗机构实行年度付费总量控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相关文件已放入医药机构政策培训材料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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