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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关于做好2019年市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3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19年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区医疗保障局、卫健局、财政局、教育局,各在甬高校(技校)、市直属学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3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19年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对象

已在市区(不含奉化区)参加2019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在健康体检实施的有效时间内正常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均可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健康体检。

二、体检时间

2019年健康体检从3月份开始,至2019年12月底全部结束,逾期未进行体检的视作放弃。

三、体检项目及标准

健康体检项目根据受检人群分别设置,具体见附件1。

(一)成年居民受检人员体检项目按照成年居民体检套餐进行;体检费用标准为100元/人。

(二)高校(技校)学生的健康体检按照高校(技校)学生体检套餐进行;体检费用标准为50元/人。

(三)儿童和未成年人的体检项目按照儿童体检套餐进行;体检费用标准为42元/人。

(四)中小学体检项目及标准按宁波市教育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学生健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教体〔2011〕9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体检医院

2019年健康体检医院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为主;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符合健康体检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共同实施,2019年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详见附件2。

五、经费支付方式

(一)成年居民、儿童和未成年人健康体检经费,由区级财政资金统一安排解决,市级财政按政策对有关区县(市)体检费用进行补助。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在体检结束15天内,将《2019年城乡居民健康体检工作汇总表》(见附件3)报市社保局,由社保局汇总后按体检标准统一拨付各体检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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