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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第2页

为实现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工伤保险制度,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全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三、统筹办法

(一)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78号)规定执行。

建筑业(含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建设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方式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二)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我省工伤保险费率和缴费标准统一按以下办法执行。

1.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2.关于行业基准费率。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省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行业基准费率由省级统一调整,各地不得自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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