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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第4页

为实现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工伤保险制度,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全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3.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相关规定进行计发,并根据人社部发〔2017〕58号文件规定进行调整,即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由省人社厅、财政厅定期统一调整,调整方案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4.住院伙食补助。根据人社部发〔2017〕58号文件,以全省城镇居民消费支出结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为参考因素,由省人社厅、财政厅统一确定和适时调整,调整方案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计发标准计发。

6.丧葬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已从其他渠道领取的,不得重复领取。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省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计算方法按照《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8.辅助器具配置费和工伤康复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价格限额》(闽人社文〔2017〕339号)执行。

9.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及异地配置辅助器具交通、食宿费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省级公布的目录、标准支付,由省人社厅、财政厅定期统一调整,调整方案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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