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工伤保险制度,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全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3.关于行业费率浮动档次确定。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4.关于缴费标准。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建筑业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25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单位)关于全面推开全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发〔2018〕6号)规定的缴费基数,执行全省统一的费率。
5.全省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浮动办法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另行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全省统一按以下办法计发并进行调整。各地不得在中央和省级规定之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含耗材)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设自付比例。
2.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计发,并根据人社部发〔2017〕58号文件规定进行调整,以省级指标(上年度全省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上年度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权重系数、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权重系数、上年度全省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为基数计算。由省人社厅、财政厅定期统一调整,调整方案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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