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转公贷款申请人仅限于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省直公积金中心以外的管理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干部职工,不能申请办理省直商转公贷款业务。
(二)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前六个月按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其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公积金账户已被封存、限制或销户的,不能申请商转公贷款。
(三)借款申请人应为原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的借款人,配偶如果是原个人商业性贷款所购住房的共同购房人,也可作为商转公贷款的借款申请人。
(四)商转公贷款仅适用于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家庭,首次公积金贷款的认定标准为: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中一方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在任何地方均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含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也没有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次公积金贷款。
(五)根据现行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借款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购房所在地已合计拥有三套(含本套)及以上住房的,不能申请商转公贷款。
二、关于商转公贷款的适用范围问题
(一)商转公贷款仅适用于职工已办理的商业性购房贷款,包括购买一手房和二手房贷款等。原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应当符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住房贷款相关规定。职工办理其他各类非购房类商业性贷款,均不能转为公积金贷款;经审核,职工以购房贷款名义取得但贷款资金实际并非用于购买住房的商业性贷款,也不能转为公积金贷款。
(二)原商业性购房贷款所购住房位于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福州市行政区包括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长乐区和闽侯县、连江县、永泰县、闽清县、罗源县和福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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