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转公贷款申请人仅限于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省直公积金中心以外的管理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干部职工,不能申请办理省直商转公贷款业务。
四、关于商转公贷款期限中二手房房龄问题
(一)房龄指房屋自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的住房年限,可以由借款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档取得房屋房龄信息文件,或向原贷款银行调阅商业性购房贷款时使用的评估报告。
(二)二手房商转公贷款期限结合住房所处区域有所差异。其中: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和马尾区的二手房商转公贷款年限与房龄合计不超过35年,长乐区、闽侯县、连江县、永泰县、闽清县、罗源县和福清市的二手房商转公贷款年限与房龄合计不超过30年。
五、关于商转公形成组合贷款的相关问题
(一)办理商转公贷款时,原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部分,可由受托银行按照相关信贷政策一并办理配套商业性贷款,形成商转公组合贷款。
(二)办理商转公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符合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和受托贷款银行的商业性购房贷款相关政策。
(三)商转公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配套部分贷款额度由受托银行审批,该部分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和贷款受托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商转公贷款流程中结清原贷款的资金筹集问题
(一)商转公贷款审批后,借款可以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性购房贷款,也可通过办理住房二次抵押登记手续,由商转公贷款银行发放商转公贷款偿还原商业性购房贷款。
(二)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方式结清原商业性购房贷款的,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可以不出示原贷款银行同意提前结清原贷款的书面文件,但应在商转公贷款审批后60天内,向原贷款银行办妥原商业性购房贷款结清手续和抵押注销手续。原商业贷款无法结清而影响商转公贷款抵押权正常设定的,视为原贷款银行不同意结清原贷款,商转公贷款终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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