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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直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政策解读-第5页

商转公贷款申请人仅限于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省直公积金中心以外的管理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干部职工,不能申请办理省直商转公贷款业务。

(三)通过办理住房二次抵押登记后发放商转公贷款来偿还原商业性购房贷款的,商转公贷款资金专项用于偿还原贷款本金余额,不得挪作他用。商转公贷款发放金额与原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借款人自筹。

七、商转公贷款业务中办理二次住房抵押的相关问题

(一)商转公贷款住房不得存在除原商业性购房贷款抵押外的其他权利限制,可正常设定住房第二顺位抵押权利。

(二)借款申请人商转公贷款申请前,应事先与原贷款银行协商,取得原贷款银行同意通过商转公贷款偿还原商业性购房贷款且及时办妥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的书面确认书。

(三)商转公贷款银行取得住房二次抵押权后,借款人应及时筹足自有资金(原商业贷款余额扣除审批贷款金额)并提供资金证明。贷款银行收到资金证明后将贷款金额发放至原贷款银行。借款人应自贷款发放次日到原贷款银行结清原商业性贷款。原贷款银行办妥原贷款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后,借款人应及时将原贷款抵押登记注销文件送达商转公贷款银行。

(四)商转公贷款发放后至商转公贷款银行收到原贷款抵押登记注销文件期间,商转公贷款银行应采取必要措施及时督促借款人到原贷款银行结清原商业性贷款,确保商转公贷款银行由第二顺位住房抵押权利人转变为第一顺位住房抵押权利人。

(五)根据现行房地产管理实际情况,商转公贷款业务采用住房二次抵押登记的范围,暂限于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和马尾区的住房,其他区域住房待当地不动产二次抵押登记条件成熟后实施,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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