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公积金缴存职工异地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黑建金﹝2015﹞15号)的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异地贷款时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新转入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连续计算);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已按房款总价的30%(含)以上比例支付首付款的;
(五)具有异地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并能提供2年以内符合法律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和增值税发票;
(六)对已使用过2套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的职工,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管理中心不予批准异地贷款;
(七)已申请过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配偶再次申请异地贷款时,必须先将原贷款全部结清;
(八)借款人及配偶个人征信报告如有连续3期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还款,管理中心不予办理异地贷款;
(九)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性质为公寓或商服用房的,管理中心不予批准其贷款;
(十)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其他金融机构有2笔(含)以上贷款或正在为他人提供2笔(含)以上担保的,管理中心不予批准异地贷款;
(十一)我市缴交职工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在购房所在地已全额申请贷款的,我管理中心不予批准其异地贷款;
(十二)职工申请异地贷款时,只可用借款人及配偶的自住住房作抵押。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申请异地贷款的缴存职工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房款总价的70%。所购异地自住住房已申请贷款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已贷款的剩余额度;用本市自住住房抵押贷款的,其贷款比例不得高于本市房款总价的70%。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房龄不得超过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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