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公积金缴存职工异地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黑建金﹝2015﹞15号)的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三)我市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伊春市行政区域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按照购房所在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我管理中心可提供:《缴存证明》及近6个月的缴存流水单;
(四)我市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伊春市行政区域以外购买自住住房,异地不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的,提供: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增值税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我市抵押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
(五)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购房地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地中心核实《缴存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要件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在接到借款人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
第十四条 对准予贷款的,借款人与管理中心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依法办理贷款抵押担保手续。
第十五条 抵押担保手续办理完毕后,管理中心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异地贷款的担保方式:
(一)异地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以我市所购自住住房作抵押担保;
(二)我市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伊春市行政区域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以异地所购自住住房作抵押担保;
(三)我市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伊春市行政区域以外购买自住住房,在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的,以我市自住住房作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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