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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实施细则-第3页

为方便公积金缴存职工异地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黑建金﹝2015﹞15号)的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九条 贷款期限。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款管理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贷款其他规定:

(一)月还款额:根据所购住房价格、面积、家庭收入、个人信用、年龄、历史贷款、偿还能力及负债等情况综合测算确定,月还款额不得超出家庭月收入的60%;

(二)家庭月收入:(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收入以公积金系统中登记的缴存基数确认;(2)借款人及其配偶如在伊春区域以外工作,以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缴存证明》)中注明的缴存基数确认;(3)借款人配偶如退休,由其原工作单位或社会保障部门出具退休收入证明确认。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可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贷款,并如实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个人信用报告、婚姻状况证明(已婚提供配偶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户口不在一起提供结婚证原件,离异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丧偶提供死亡证明)。

(二)异地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我市所购自住住房的增值税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缴存地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及近6个月的缴存流水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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