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威住〔2018〕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精神,现就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我市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二、单位录用(聘用)港澳台同胞的,可以向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账户设立手续时,应当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通行证到期换证后,应当及时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三、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港澳台同胞在购买自住住房时,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向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条件、贷款额度等实行与我市贷款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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