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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汉中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冲还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流程,提升服务效能,方便广大缴存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汉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指引》和《汉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指引》,制定本办法。

汉房金管〔2018〕50号

各县区管理部、市中心各科室:

现将《汉中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冲还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9月10日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冲还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流程,提升服务效能,方便广大缴存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汉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指引》和《汉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本辖区有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尚未还清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冲还贷(以下简称冲还贷),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公积金中心自动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可用余额,通过内部转账方式直接归还其每月应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账户可用余额指公积金账户余额扣除 3 个月缴存额后的部分。冲还贷采用一次委托、自动抵还的方式。

第四条  冲还贷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办理按月冲还贷业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信用良好,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三)委托人同意在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从《汉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委托扣款账户内扣划不足部分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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