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职工根据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规定,持相关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使用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行为。
本业务指南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情形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职工根据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规定,持相关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使用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行为。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4.租赁自住住房的;
5.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双方父母(以下简称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3万元以上的;
6.纳入民政部门临时困难救助范围的;
7.享受潍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
9.退休(含提前退休)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2.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第1-8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后其账户余额最低不得低于一元;符合第1、5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后其账户余额最低不得低于一元。
符合第9-11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可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缴存职工可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可用资金余额同时办理以上情形中的一项提取或多项提取业务。
申请自动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根据《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自动提取还贷暂行规定》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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