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职工根据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规定,持相关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使用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行为。
(三)取消该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四)将相关情况通报职工工作单位;
(五)通过公积金网站和有关媒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骗提人名单;
(六)中止与为提取人提供购房合同等资料、虚构购房事实、为骗提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的合作;
(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骗提骗贷的职工、参与协助骗提骗贷行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工作人员、提供虚构资料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不法中介机构的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措施。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后,如果所依据的提取条件已消失的(如购房提取后又退房的、解除购房合同的),职工应在规定时间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交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发现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交回住房公积金的,将视为骗提行为,对申请人采取以上(一)-(八)项处理措施。
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运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办理提取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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