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职工根据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规定,持相关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使用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行为。
本项提取需由单位或清算组织统一组织办理。破产重组后重新就业的职工,如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办理转移手续。
⑵到港澳台或出国(境)定居的
Ⅰ.提取条件:到港澳台或出国(境)定居的。
Ⅱ.提取材料:
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包括委托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由委托人(提取申请人)、被委托人(到现场办理提取手续人)签字并按手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
②提供用于接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银行账户,不得提供受委托人或其他人的银行账户。
③提供居住地居住证、港澳台通行证、本人出国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证明。
Ⅲ.提取额度: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
⑶因判刑开除提取
Ⅰ.提取条件:职工因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被开除后未就业或新就业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职工被判处死刑的。
Ⅱ.提取材料:
①提供单位《开除证明》以及人民法院《判决书》。
②提供用于接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提供被委托人的银行账户,不得提供其他人的银行账户。
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委托他人代为提取,填写由委托人(提取申请人)、被委托人(到现场办理提取手续人)签字并按手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将资金拨付至被委托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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