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职工根据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规定,持相关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使用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行为。
友情提示: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将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提取人提供的发票进行查验,凡在此平台查验结果为“查无此票”“内容不相符”“已作废”的,一律不准予提取;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还将在办理提取后隔月再次核实发票是否已作废和是否发生了退房行为,凡提取公积金后又退房的应主动交回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否则按骗提处理。
Ⅲ.提取额度:在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房人在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后没有办理提取,在办理完《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或《不动产权证书》中任一种作为有效购房凭证,具体由提取人从有效凭证中自主确定一个)载明登记日期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材料载明日期超过1年的,可提取职工本人截止材料载明登记日的账户内余额,不得提取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此套房的实际购房支出。
一套住房每个家庭成员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如果已经以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提取过的,在办理完《不动产权证书》后则不能再次提取;如果没有以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办理过提取的,则在办理完《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提取。
《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购房发票上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或以上共同所有的,应按照每人房屋所有权实际占比提取住房公积金(未明确占比的取平均数),且房屋所有人配偶可以提取,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发生的支出。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上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或以上共同所有,但购房发票上购买方名称为一个人名字的,应按照发票购买方名称(含配偶)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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