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职工根据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规定,持相关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使用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行为。
委托他人办理(包括委托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由委托人(提取申请人)、被委托人(到现场办理提取手续人)签字并按手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
②提供用于接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银行账户,不得提供受委托人或其他人的银行账户,同时提取职工和配偶公积金的,应分别提供职工和配偶的银行账户。
③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产权部门出具签约证明(如合同封面有二维码的,用手机查询验证二维码并拍录验证结果),及交纳首付款或全款的增值税发票;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
友情提示: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将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提取人提供的发票进行查验,凡在此平台查验结果为“查无此票”“内容不相符”“已作废”的,一律不准予提取;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还将在办理提取后隔月再次核实发票是否已作废和是否发生了退房行为,凡提取公积金后又退房的应主动交回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否则按骗提处理。
Ⅲ.提取额度: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1年内的(购房凭证以《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日期为准。由提取人从有效凭证中自主确定一个)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材料载明日期超过1年的,可提取职工本人截止材料载明登记日的账户内余额,不得提取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一套住房每个家庭成员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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