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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第9页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职工根据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规定,持相关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使用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行为。

如果已经以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提取过的,在办理完《不动产权证书》后则不能再次提取;如果没有以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过提取的,则在办理完《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提取。

《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上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或以上共同所有的,应按照每人房屋所有权实际占比提取住房公积金(未明确占比的取平均数),且房屋所有人配偶可以提取,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发生的支出。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或以上共同所有,但购房发票上购买方名称为一个人名字的,应按照发票购买方名称(含配偶)提取。

友情提示:职工及配偶有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允许办理家庭成员提取(包括用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和购买的其它住房)。购房职工的家庭成员中有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该家庭成员(即借款人)及配偶不能提取。除配偶外的家庭成员提取后此套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即购房后如果仅提取了购房人及配偶的公积金,且满足账户中留足了计算贷款额度余额等条件的,购房人仍可以购买此套住房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果购买后,以亲情提取的名义提取了购房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公积金的,则购房人不得再以购买此套住房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

⑶购买二手房提取(二手房是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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