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要求,经2019年3月12日第5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3.鼓励企业吸纳就业。2019年12月31日前,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登记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落实支持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2019年1月1日起,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扩大到五项社会保险,增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牵头负责)
4.构建稳定和谐劳动关系。支持困难企业与工会开展集体协商,采取调整薪酬、在岗培训、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规范裁员行为,裁减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裁减人员方案须提交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清偿拖欠被裁减职工的工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牵头负责)
二、强化政策措施,鼓励全民创业
5.升级创业环境。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在不违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培育更多充满活力、持续稳定经营的市场主体,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实现创新、创业、就业良性循环。(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2019年起,市政府每年继续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安排不少于1500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政策执行至国务院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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