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要求,经2019年3月12日第5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6.加大创业信贷支持。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菏泽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激励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菏泽市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7.提升创业载体孵化能力。支持科技孵化载体建设,打造“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市科技局牵头负责)鼓励各县区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按照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创业孵化载体最长3年奖补。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地区免费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经营场地。(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8.落实创业税收及补贴政策。2019年12月31日前,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按规定落实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2019年起,降低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门槛,取消社会保险费缴费时限要求。推动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信息共享,扩大创业补贴受益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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