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本市用人单位形成劳动(聘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同等享有提取住房公积金权利
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有支付房屋租赁费、购买住房、偿还住房公积金末笔贷款本息、离(退)休及工作调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和其他符合本市规定提取情形的,均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支付房屋租赁费提取。港澳台同胞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县(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港澳台同胞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年提取额不得高于实际房租支出金额且不得高于租赁人及其配偶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70%。
(二)购买住房提取。港澳台同胞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双方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价款。
(三)偿还末笔贷款本息提取。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末笔本息的,港澳台同胞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贷款结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末笔贷款本息。
(四)离(退)休,因工作调动离开本市提取。港澳台同胞离(退)休,因工作调动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按上述(一)、(二)、(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本人及其配偶应未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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