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职工购建房除提取外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累计提取额加贷款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建房支出。
第八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住房贷款本息和。提取人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优先保证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对申请提取之日前5年内,存在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除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外,平时不得提取。
(二)提取人可以选择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逐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六种提取还贷业务:
1.职工及其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可委托管理中心按月自动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金额用于逐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2.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预还)当年住房贷款本息,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应还住房贷款的本息和;
3.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已还年度(当时未提取或不符合提取条件)住房贷款本息,合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已发生、累计可提取而未提取的还款额;
4.冲还住房贷款部分本金。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可用于冲还住房贷款部分本金。冲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本金的最低额度遵循贷款银行的相关规定;
5.结清住房贷款,提取额不超过剩余贷款本金与当月未还利息之和;
6.住房贷款结清后,职工及其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可补提取实际住房贷款本息和减去累计提取额部分,且提取额不超过贷款结清时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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