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四章 提取期限和凭证
第十六条 购建房的,应在购建房之日起一年内,可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套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含)以上交易的,只能因一次交易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购房提取:
1.购买商品住房提供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税务部门监制的首付款发票或购房发票或税收缴款书(契税)。购房时间以票据开具时间为准。
2. 购买二手住房,已过户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税收缴款书(契税);未过户的提供资金托管协议和税收缴款书(契税)。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
3.购买公有住房提供《公有住房出售专用发票》或其他相关材料。购房时间以票据开具时间为准。
4.集资建房由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参加集资人员名单,职工提供集资建房契约(合同、协议)和购房发票(收据)。购房时间以购房契约签订时间为准。
5.在异地购建房的,除上述各情形应提供的材料外,还须提供提取人、配偶、父母或子女在购房所在地工作有效凭证或购房所在地户籍材料,并填写购、租房提取告知书。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翻建提供)和具备资质的建筑工程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预算。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
(三)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批准文件、不动产权证书和具备资质的建筑工程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预算。修房时间以规划部门出具的大修批准文件签发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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