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十四条 出境定居提取提供境外永久居留权证明。
第二十五条 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原始材料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岗证)、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残疾人证》。
第二十六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满半年的或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原始材料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岗证)。
第二十七条 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原始材料。
第二十八条 上述各情形除所需提供材料外,提取人还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绑定卡。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同时提取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等法定证件,未婚子女需本人携身份证现场填写婚姻状况承诺书。户口簿不足以证明亲子关系的,由父母或子女单位或家庭住址所在居委会出具亲子关系说明书。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第二十九条 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户口注销的有效凭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及《遗产继承公证书》或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注明经办人姓名、与职工继承或遗赠关系)。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书涉及住房公积金申请司法划转提取的,应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执行证明(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住房)、除基本生活费外无可支配收入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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