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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管理办法》的通知-第3页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管理,防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依据省住建厅、财政厅、济南分行、国土资源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的通知》(鲁建金函〔2018〕2号)及有关政策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十一、开发企业违反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手续,或办理了楼盘准入,变相拒绝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中心将依据《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枣住公〔2018〕20号)第四条规定,中止与贷款楼盘的合作,并在中心门户网站公布违约违规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通报违约违规情况,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失信的纳入“黑名单”管理。

十二、开发企业应按照中心指定的公积金贷款银行,分别开设保证金账户,各委托银行对公积金贷款保证金专户进行监管。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前,由开发企业按照约定,逐户缴纳保证金,银行经办人员扫描上传后申请贷款资金。

十三、开发企业为借款人的担保责任解除后,该笔贷款不计入应缴纳保证金的贷款金额统计范围,开发企业可提交退还保证金申请,中心核实后转银行退款。退还保证金业务实行按季办理,楼盘保证金最低额度为50万元,不足50万元的,不再办理单户退还保证金业务,待该楼盘开发企业担保责任全部解除后一次性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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