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4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三)基金核报。各区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应在区卫生健康、财政、公安、医保、民政等部门初核的基础上提交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在杭的省级医疗机构,市属、市管医疗机构,直接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市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申报的疾病应急救助案例进行初审,审核后报市联席会议审核确认。县(市)医疗机构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报由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初审并报当地联席会议审核确认。
(四)基金拨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基金核报材料和审核意见及联席会议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1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直接拨付至相关医疗机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五)基金追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经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医疗机构应当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六、明确工作职责
(一)相关部门职责。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坚决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组织人员对各医疗机构申报的救助基金情况进行审核;督促医疗机构欠费追偿。财政部门要落实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合理安排机构的管理费用,加强基金财务管理。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参保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对应急救助基金是否符合医保支付范围进行审核;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按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给予医疗救助。民政部门要协助基金经办机构做好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公安部门要支持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的身份。审计部门要做好基金经办及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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