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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7页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2号)精神,鼓励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切实保证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第二十一条举报人不能亲自领取奖金的,可由代理人代为领取。由代理人代为领取的,必须出具举报人的书面委托书、举报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以及《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领奖通知书》。

举报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领取奖金,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到医疗保障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第二十二条举报人或者代领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行为奖金领取凭证》(见附件3)上签名、捺手印,并注明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

《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审批表》《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领奖通知书》《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行为奖金领取凭证》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由医疗保障部门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障部门发放奖金时,应举报人要求,可向举报人简要告知其所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查处情况,但不得告知其举报线索以外的欺诈骗保行为查处情况,不得提供有关案情材料。

第二十四条医疗保障部门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骗取冒领。

第六章 责任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因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损害举报人利益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与举报人串通,骗取举报奖励资金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对具体奖励标准、奖励决定及审批、奖励资金发放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27日。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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